福建省工业产品实行“五不准”的暂行办法
(1986年7月1日)
为切实执行国家关于工业产品实行“五不准”的规定,特提出本暂行办法。
一、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也不得计算产量、产值。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将不合格品充作合格品出厂,销售部门将处理品、没有合格证、没有厂名厂址的产品以及进口的不合格品充作合格品出售的,没收生产、销售单位的全部非法收入,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并由企业主管部门追究企业领导(或上级批准者)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行政处分。
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应对使用处理品所产生的质量后果负责。施工单位、使用单位不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法规要求而使用处理品时,应及时向上级质量监督机构如实申报,否则同负“弄虚作假”的责任。
施工单位还应将其差价退还委托单位。
2.凡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或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计量法规要求的产品,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出厂,已出厂的要限期追回,由质检部门负责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否则,除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外,还将追究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有使用价值又不属于本条第2款的处理品,由企业质检部门在产品上,若不可能则在包装物上(含大包装物、小包装物)作出处理品的标记,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交销售部门降价出售。如属国家定价的商品,则无论是计划内调拨还是市场调节,其价格一律低于平价的商品并按规定打折扣。以上由企业厂长及会计执行,质检部门监督。如违反,其非法收入全部没收,并追究厂长、会计、质检人员的责任,企业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
4.一切进口商品的商务谈判,必须先由进口商送样品和有关的技术资料,经省、市标准计量局和检验机构进行标准化审查和质量认可后,方可签订贸易合同。否则标准计量局可根据其造成的降等降级经济损失,对责任单位予以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5.不合格产品不得计算产量、产值。企业产量统计数应与质检部门检验的合格品产量一致。企业厂长与统计部门负责人应对统计表报的真实性负责。上级统计部门应对企业报表的真实性进行检查核实。对不合格产品计入产量产值的企业,产品未出厂时,追究厂长、统计负责人的责任,企业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产品已出厂时,按本条第1款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