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9〕43号)和《天津市实施办法》(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118号)取代)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1987年1月2日 津政发[1987]1号)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制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申报免税、纳税事项。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的税额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
  第四条 车船使用税计税吨位的计算办法如下:
  一、载重汽车的净吨位尾数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按一吨计算。
  二、船舶的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三、不满一吨的小型船只,按一吨计算。
  四、拖轮(包括小型拖轮)的计税标准,按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半吨)计算。
  五、载重拖车或乘人拖车按应纳税额七折计征。
  第五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拥有非营业性质的自用车船;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拥有的自用车船;
  三、农渔业村、队用于农渔业生产的自有自用车船(从事营业运输的车船除外);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码头上下客货及堆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以及残废人使用的车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