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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和个人采矿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的超产部分和未列入闭幕收购的矿产品,可以自销。
  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必需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矿产管理部门批准,持有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运销区外的矿产品,经县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交费纳税以后才能启运。
  锡列入自治区统管的矿产品。统管矿产品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收购部门收购,任何其他单位、集体和个人都不得经营。
  为了检查无证经营,偷漏费税和未经批准外运矿产品,各县联合检查站要对矿产进行检查。
  统管矿产品和计划、合同内的矿产品必须按质论价,不许压级压价,抬级提价,一律按国家物价部门(包括中央、自治区、各地市县物价局)规定的价格进行收购和调拨,国家没有定价的,要办理定价审批手续。超产和未列入计划收购的矿产品,实行议价收购。经营购销矿产品的单位,一般可指定主管部门的矿业公司(民矿站)、乡镇企业供销部、当地供销社,这些经营单位要改善服务态度,方便群众,及时支付货款和搞好咨询服务,认真为发展生产,畅流物资做好工作。
  列入指令性计划的矿产,其生产物资供应,有关主管部门要给予保证;
  其他矿产生产物资供应,除区有关主管部门解决一部分外,通过多渠道解决。
  列入计划的矿产品的运输,有关矿业主管部门要统筹考虑,与运输部门联系,尽量予以安排。
  三、集体和个人采矿的收费调整如下:
  管理费:按销售额的5%收取,各县可根据不同矿种有所调整。其中0.3%上交区矿管委,1%上交地区矿产管理部门,3.7%留县。有关管理部门如何分配由县自定。
  环保费:凡国营、集体、个人一律按销售额的10%收取,由县矿产管理部门统一掌握,专款专用,治理污染,经检验合格,应免收环保费,已收未用完部分要退回原单位。
  维简费:参照国家有关行业规定,当适提取,专款专用。
  税收按税务部门规定交纳。
  集体和个人办的小矿山(厂),如形成独立核算单位,按信息单位交纳三费一税。个体(联户)小矿产品。一律由收购者代扣代交,进入生产者成本。
  四、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县矿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健全集体和个人采矿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度,并付诸实行。在实行过程中要经常督促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要批评教育和处罚,屡教不改的,吊销其采矿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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