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修改补充通知
(桂政人福字[1986]1号 1986年7月1日)
各地、市、县人事局、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四日桂劳人险字[1986]6号《关于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简称《6号通知》)发出以来,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作修改补充如下:
一、核定遗属定期补助费。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固定收入是指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扣除70元作为本人基本生活费,(如死者配偶父母是依靠配偶供养的,可扣除遗属困难补助标准作为配偶父母的生活费)高出部分作为负担遗属生活费,不足部分给予定期补助。
二、工资制度改革前已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现一律按新的补助标准重新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