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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圳特区农村规划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部门间的合作特区农村规划工作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关系到特区城市建设的全局,且政策性很强,工作量很大,各管理区和公安、工商、税务、银行、房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调查研究,各自制订配合农村规划工作的措施,共同努力完成这一工作任务。
  (一)市规划局负责制订农村规划的统一要求及准则,同时负责农村规划的综合汇总,和对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农村规划调查研究和具体实施工作,由各管理区组织完成。
  (三)公安部门重新审核农村的人口。凡是没有按规定另立门户而多占国家土地建私房的,应予取消。对租借、寄宿在农民违章多建房屋的人员,应通知他们限期离开,否则一律注销、收回临时户口或边防证、暂住证。同是时要配合搞好对违章建筑的施工队伍清理和整顿工作。
  (四)工商行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对利用违章多建的房屋作商品房出租或办商店、开工厂等的集体或个人,除经市、区有关部门重新审核批准,限期使用,并按不同性质,加倍征税外,其余应立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特区各专业银行和信用社对需要处理的违章、建户和施工队,应采取措施,给予限制。
  (六)市房产管理局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迅速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处理农村违章多建房屋的具体规定。并动员各有关单位不要租用农民私房。如需租用办公业务用房或其他用房,可在市统建的楼宇选择。
  (七)水电部门对农村多占超建的楼房要停止供电供水。
  五、农村规划工作的依据特区农村规划工作是根据一九八二年市政府颁发的深府[1982]185号《深圳经济特区农村社员建房用地的暂行规定》和深府[1982]123号《深圳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作指导的。但鉴于特区农村的现状和形势的发展,原制订的规定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一)农村私人建房,层数要控制,原则上每幢不得超过三层,每人平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内。三人以下的住户,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三人以上的住户,其建筑面积最多不得超地240平方米。
  (二)农民建房的用地以每户为200平方米为综合计算标准(包括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绿地、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原规定每户农民建房的基底面积改为以基底投影面积80平方米计算。
  (三)农村的旧村改造,由市规划局安排给管理区或有关单位改造。但旧村改造方案要报市规划局审批。改造旧村要拆的旧房,如其房主建有新房的,原则上不另补建房用地和住房,只由改造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四)各管理区对市规划局指定给农村的工业、加工业、旅游业、饮食服务业及其它生活配套设施的用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各区、乡对城市征用农民土地的补偿费,要集中使用于发展工业和其它事业,为特区农村逐渐向城市转变、农民逐渐向城市居民转变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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