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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全省小纸厂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及环境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全省小纸厂一律不得继续扩大化学制浆能力及增加总耗碱量,今后任何部门或企业单位都不得新建设有废液回收处理的小型制浆造纸厂。
  在“七五”期间有计划地扩大商品浆生产能力。现已列入规划的有:青州纸厂年产15万吨针叶树硫酸盐木浆、南平纸厂年产3万吨漂白阔叶树硫酸盐木浆,邵武5万吨竹浆,漳州糖纸联合企业1.3万吨漂白甘蔗渣浆。
  从而每年就有10万吨以上商品浆可供我省小纸厂抄纸,这样就可以有计划地停止一些条件差的小纸厂制浆生产;同时继续扩大进口香港、美国等地废纸;沿海地区港口条件优越的小纸厂可改用废纸生产,停止制浆,减少以至控制污染源。
  2.现有的县办、乡镇、街道及国营农场的制浆造纸厂规模小、数量多、设备简陋、经济效益低,且基本无碱回收装置,制浆废液回收率甚低,污染严重,必须进行适当的调整。乡镇、街道小纸厂要严格执行国发(1984)135号文件规定。其他纸厂的调整,有条件的(如厂址条件优越,原料资源丰富,水源充沛,燃料。电力充足,交通方便,产品适销对路等)小纸厂,必须通过扩建或技改提高生产能力,相应增加制浆废液碱回收和抄纸白水回收装置等防止污染的设施,现已纳入计划的有建阳、光泽、龙岩、永安、泰宁等纸厂,没有条件的,要分别采取关、停、并、转措施。关、停确有困难的,企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治理措施,限期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停止制浆改用商品浆及废纸,凡限期达不到要求的小纸厂,环保部门均有权通知其停止制浆生产。
  (二)合理安排企业布局。
  在城镇或靠近城镇的上游地带、居民稠密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不准建设小纸厂制浆造纸,已建成的应坚决关、停、并、转、迁,企业主管部门必须配合环保部门监督实施,
  三、严格控制新的污染源。
  所有新建、改建或扩建的纸厂,都必须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县级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不予拨款、贷款、工商管理部门不发营业执照。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小纸厂都必须执行“三同时”(即防止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建成后,环境保护设施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检验后,方能投产。
  四、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环境保护机构要加强对小纸厂环保工作的规划。监督和指导,并按国务院及我省的排污收费规定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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