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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农村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暂行办法

  每年在征兵工作中,要及时做好新入伍战士的优待工作,做到在发给入伍通知书的同时发给优待证。
  第五条 优待金采取以乡、民族乡、镇为单位平衡负担,可以人口或劳力平均分摊,也可以从乡、民族乡、镇企业上交款中提取。
  第六条 优待金预算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民政、武装、财政、粮食、银行、农业、商业、供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烈军属的优待工作。
  第七条 优待金一般应在每年年底以前由乡、镇人民政府兑现到户。在发放时,有条件的地方应集中发放,以提高烈军属的政治地位,扩大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
  对单身的义务兵,其每年所得之优待金,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存入信用社,待军人退伍后一次付给,以便安家立业。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可从统筹上来的优待金总额中,提取5%的金额,用于奖励当年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家属。
  义务兵犯错误被开除军籍或受刑事处分者,取消优待。
  奖励或取消优待,凭部队证书,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落实兑现。具体奖罚办法由市、县制订。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筹集的优待金,由民政部门掌管,建立专账,专款专用,张榜公布,严禁贪污、挪用、乱用。对贪污、挪用、乱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 优待照顾要与扶持生产结合起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烈军属、残废军人等优抚对象的劳动能力和技术特长,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从财力、物资、技术、信息等各方面给予支持,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勤劳致富。
  乡、镇企业需要安排劳动力时,应优先吸收烈军属、残废军人参加,使他们能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第十一条 乡、镇、村、街道等基层组织,要提倡建立各种形式的送温暖小组或学雷锋小组,帮助孤老烈军属等优抚对象料理好生活,帮助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种好责任田。各行各业对孤老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应服务上门。节日期间,要发动青年、民兵、妇女、学校师生,为烈军属、残废军人做好事,组织人民群众对他们进行慰问,形成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地、耐心细致地做好广大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勉励他们珍惜荣誉,关心支持国防建设,遵守国家法纪,勤劳致富,保持和发扬革命光荣传统,为四化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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