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交付竣工图保证金的实施细则(试行)
(杭改[1985]266号 1985年10月21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246号文件精神,参照各地经验,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为建立和健全完整、准确、系统的城建档案,实施城市的科学管理和建设,对在杭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由建设单位交付竣工图保证金制度。其实施细则如下:
一、凡列入城市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和各种地下工程管线,无论新建、改建、扩建都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一式二份(建设单位、市城建档案馆各存一份),与工程同时交付验收。建设、施工单位要把编制工程竣工图列入施工合同,没有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不得竣工验收。
二、凡在杭建设的工程项目,在领取建设许可证之前,必须向市城建档案馆按工程总投资的1~3%交付竣工图保证金,最高金额不超过五万元,在工程费中垫支。
三、市城建档案馆收取的竣工图保证金,在市建设银行设立“其他资金存款户”储存,专款专用,除补测、补绘工程竣工图经费外,不得挪作他用。
四、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工程由建设单位档案人员参加;重点工程,通知市城建档案馆派人参加。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将竣工图交市城建档案馆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