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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税收问题若干规定的报告通知

  三、促进企业巩固、提高和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
  1、凡是条件具备,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要加强定额管理,不合理的定额要进行调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计件工资按实际列支计入成本:(1)在单位产品成本中的工资含量不提高;(2)人均提供税利不降低;(3)工资总额增长低于上交国家税利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除中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单项奖励外,不得再发奖金。
  2、国营企业发给职工个人的奖金,在计征奖金税时,按下列各点核定:(1)允许全年发放四个月标准工资(平均月标准工资不足六十七元五角的按六十七元五角计算)的计件工资或奖金;(2)允许发放经批准加班的加班费,全年计算不超过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3)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补贴。(4)出口生产企业按规定所得的出口奖励金,少部分用于增发职工奖金不超过一个月平均标准工资;年创汇三百万美元或出口产值占总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或车间增发的奖金不超过两个月平均标准工资。(5)符合区经委、财政厅、劳动人事厅桂经字(1985)82号(85)财企工字65号文规定提取的能源、原材料节约奖。(6)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以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不计征奖金税的其他奖励。超过上述规定的,要按规定征收奖金税。但个别企业经济效益特别好,免税的奖金额可适当提高,提高多少,可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区行署、市政府专案研究批准;区直企业由主管部门批准。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和集体企业奖金税按桂政发(1986)22号文件规定执行。
  经过批准试行工资总额与上交税利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计征工资调节税按桂政发(1986)145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促进横向经济联合
  1、凡区内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到自治区确定的四十八个重点扶贫县进行联合经营所分得的利润,一律实行先分后税,前三年免征所得税,以后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对到自治区四十八个重点扶贫县以外的地区进行联合分得的新增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
  2、对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相互提供产品,不征产品税。只就经济联合组织对外销售的产品征收产品税。但产品税的税率要按联合前各单位缴纳的税额占对外销售额的比例换算确定。对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在全国未实行增值税前,除了生产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的联合组织外,均可以经济联合组织为单位先试行增值税。试行增值税的办法,由区税务局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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