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为了开发新产品扩大业务,进行广告宣传、信息交流、展销订货所需的业务经费,可在成本中列支。在开展供销业务中所需的活动费,可按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一至三、乡镇村集体企业可按千分之三至五提取并列入成本,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县税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户核定。
6、城乡集体工业企业,产品成本中工资含量不增加和上交国家税收增长幅度高于工资收入增长幅度,允许职工工资收入(包括计件工资、计件超额工资)按实列支,计入成本。
7、城乡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向所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免征所得税。
8、城乡集体工业企业用自有资金建设的生产设施,项目投资总额在三十万元以下的,一九八九年前暂免征建筑税。
9、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5)56号文件和财政部(85)财税字第192号文件的规定,凡制定、解释、修订、补充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应经同级税务部门审核,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有关纳税的计算方法和范围的规定,要以税收法规为准。
二、支持企业技术进步
1、国营工业或城乡集体工业企业,为了推进技术进步,进行技术改造所使用的银行技措贷款,可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的交纳所得税前的利润和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等)归还,如不足归还的,经区经委商区财政厅批准,可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的产品税、增值税归还。社会效益好,税大利小,负担重的企业,也可在保证不减少新项目实施前的上交税利的前提下,经区经委商财政厅批准,用企业税利综合偿还贷款。
2、企业技术转让和技术承包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三年;年净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3、凡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土建投资占总额百分之三十以内的免征建筑税;百分之六十以内的,建筑税减半征收。
4、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产品,列入国家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免征产品各,增值税三年;列入国务院各部及自治区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两年;列入地、市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符合上述规定的集体工业企业和在四十八年重点扶贫县的工业企业试制的新产品,一律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
5、企业在设计以外,用自筹资金治理“三废”,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