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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税收问题若干规定的报告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财政厅关于税收问题若干规定的报告通知
(1986年12月16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财政厅《关于税收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

关于税收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6)59号)(简称新修订的十二条),发挥税收调节经济,保证收入,促进生产建设的作用,加快我区经济发展的步伐,我们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拟定了《关于税收问题的若干规定》,现随文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关于税收问题的若干规定

  一、支持集体企业发展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按集体企业征税的企业,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待遇。
  1、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以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证的新办的城乡集体工业企业(包括国营企业新办的实行独立预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和分厂、车间。但从国营企业原有厂房、设备、人员划出来的集体分厂、车间,或原有的企业一分为几,仅仅是改变领导关系或改变企业名称、财产无偿使用和实行统负盈亏的分厂、车间等,不能视为新办集体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从事劳务的,同时免征营业税三年。
  对过去按原有关规定已予免税一年的上述新办集体工业企业,从一九八六年起可再给予免税两年照顾;已给予免税两年的,从一九八六年起可再给予免税一年的照顾。
  2、原有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一九八六年度的所得税以一九八三年的利润为基数,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O年度的所得税以一九八五年的利润为基数,基数内的利润照章征收所得税,超基数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
  原有乡镇集体企业的所得税,不定基数,按全额利润计算减半征收到一九九O年。
  3、一九八五年前亏损的城乡集体工业企业,经市、县主管部门和税务局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转产的,可比照新办集体企业的规定办理。
  4、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从一九八六年起经主管部门和当地市、县税务局核定,可以比照国营企业同类设备的折旧率高二至三个百分点。乡镇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可按百分之十折旧率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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