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1987年1月20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6年修正本)的规定和几年来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决定对《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
《选举法》)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第三条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选民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主的选举权利。”
三、第六条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浙部队按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驻在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五、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乡级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的规定,修改为:“乡级选举委员会在县级选举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协助本区域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删去第二款、第三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