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批权限
(一)按中央和国务院规定,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干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按规定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团组和人员,由地、市或区直厅级以上单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经征询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后,呈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地、市、县及所属单位组团出国,由地区行署、区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下列出国团组,均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然后由各主管部门呈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1、去未建交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去新加坡、西柏林除外),由区外办报外交部审批;
2、参加有关经贸问题的一般性国际会议和出国举办规模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的经济技术展览,由区经贸委报经贸部审批;
3、举办规模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的科技展览和参加我国为会员国的科技学术会议,由区科委报国家科委审批;
4、中小型文化艺术团组,艺术表演、艺术展览、电影交流、文物考察、一般性文物展览、图书展览和参加或举办文化艺术方面的一般性国际会议、国际比赛,由区文化厅报文化部审批;
5、参加有关教育方面的一般性国际会议,由区教育厅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五)凡赴港澳的团组和人员,均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征询港澳工委意见,获准后始可派出。
(六)北海市在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和港澳地区开展对外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交流时,对副市长以下(不含副市长)的出国团组和人员,可由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去港澳地区需以港澳工委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其他方面的团组和市一级正、副职干部出国,均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七)凡去美国、加拿大、日本、联邦德国、英国、法国、瑞士、泰国、新加坡、意大利以及苏联、东欧各国的团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外办在出国前一个月通知我驻外使馆,在我驻外使馆没有提出异议时,方能出国。经北海市政府批准的,也应照此办理。
四、经费管理
(一)自一九八七年起,凡系临时出国所需外汇,不论来源如何,均应区别由地、市及区直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年度用汇计划,报送区财政厅。财政厅根据上级核定的用汇控制指标,商区外汇管理分局和有关单位,提出分配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厅下达用汇控制指标,由区外汇管理分局掌握执行,由中国银行南宁分行监督供汇。
(二)非贸易外汇由区财政厅集中掌握,出国团组和人员要使用非贸易外汇的,须报区财政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