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派遣临时出国人员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1986年10月8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使确需出国的团组和人员得以准确及时地派出,切实防止和纠正出国管理工作中的不正之风,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派遣原则
(一)派遣临时出国团组和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讲求工作实效,坚持精简节约的原则;可派可不派的一律不派。
(二)任务要明确具体,人员要精干内行,时间要尽可能缩短。
(三)团组要“少、小、精”。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五人为度”。一个地区或部门不能同团去两个主要负责人
(四)不得滥用职权、拉扯关系、徇私照顾、弄虚作假。
二、申报手续
(一)出国团组和人员,由组团单位报送主管的厅级以上单位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凡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出国报告。写明理由、任务、时间、地点、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和职称。
2、国外邀请者邀请函电的原件及翻译件。翻译件必须准确无误。
3、出国人员的政审批件。
4、经费(包括外汇)的来源及用途。
5、各项相关的文件。其中:
属国务院主管部门指派而由地方支出经费的,须提交指派部门的正式函件;属区内各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获准的,须提交正式批复件;属经济贸易往来,项目考察、技术培训的,须分别提交合同协议、项目批件、合资企业批准书、工作日程及活动方案、培训计划;属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济技术援助及在国外举办独资、合营企业的,须提
交项目批件,合同协议;属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须提交会议议题、日程安排;属公派留学的,需提交国外接收学校的入学(录取)通知书以及体检表,外语水平测试合格证书(有的还要提交国外提供留学经费的证件)。
(三)政审单位的分工:区党委宣传部、区经委、区经贸委、区教育厅负责本单位副处长以下(含副处长)和所属各厅、局及其二层机构、企事业单位正处长以上(含正处长,但不包括各厅、局的人事处长)出国人员的政审。梧州市、北海市负责本市(含市管县)区党委管理干部范围以外的其他出国人员的政审。不归上述单位负责政审的出国人员,属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干部的子女、配偶,由区党委组织部政审;其他人员由区人事局政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