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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镇房产交易、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16.承租人需要与第三者互换住房时,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支持其合理的要求。换房后原租约即行终止,由新承租人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约。
  17.租约期满可以续租或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出租人确需自住,须在租约到期前六个月通知承租人腾房,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借故撵承租人搬家,租约期满承租人应及时腾房。
  18.租赁期间,承租人连续欠租六个月或转租以及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时,出租人有权解除租约。
  19.进城暂住人口需要租赁房屋时,凭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证明,由出租人携同欲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寄宿户口,再到房产交易所签订租赁契约。
  20.出租的房屋应定期检修,保障居住安全。如因修缮不及时使承租人蒙受人身财物损失时,出租人应负责赔偿。出租人需要检修房屋时,承租人应尽快提供方便,不得阻挠。
  21.出租人对出租的房屋无力维修时,可委托承租人代修,发生费用可扣抵租金
  22.承租人要爱护房屋及室内外设备,如因使用不当损坏时,应予修复或赔偿。
  23.唐山市房产交易所是房产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房产交易和租赁管理工作。凡买卖房产、租赁房屋双方均应通过交易所组织成交,签订买卖合同和租赁契约。
  24.买卖房产按件核收登记费一元,无论成交与否不予退还。成交后按产值征收双方交易监证费各10%。等价交换者每间收双方监证费五元,差价部份按产值征收监证费。
  25.租赁房屋按月计收租金。比照同类公房租金标准协商(上浮不超过30%),超过30%至一倍的征收租金总额的30%为管理费,超过1倍至1.5倍征收管理费40%,超过1.5倍至2倍征收管理费50%,2倍以上按超过幅度追增递征管理费。
  26.租赁房屋按件核收登记费1元,无论租赁妥否不予退还。议妥签订契约,租赁双方缴纳工本费各1元,单位承租的收缴工本费五元。凡本细则公布前的租赁行为一律补办手续,签订租约。
  27.对房产市场管理,人人有责。对私自成交,隐价等情况,经揭发查证核实,对揭发人酌情从本案罚没中提成10%作为奖励,并代为保密。
  28.对单位买卖、租赁房屋发生经济活动,必须凭交易管理部门的正式买卖合同、租赁契约处理财务手续,否则各级金融部门停拨款项,审计、财税部门按违反财政纪律处理。
  29.房产交易所工作人员,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严守纪律,合理评价,维护买卖、租赁双方的利益,违反细则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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