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唐山市城镇房产交易、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唐山市城镇房产交易、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市房字[1987]第29号 1987年1月1日)


  为加强城镇房产市场的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调节价格,依法保护买卖、 租赁双方的权益,取缔自由成交,调整租赁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根据《唐山市私有房屋管理试行办法》和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凡本市城镇的单位或个人买卖和租赁房屋时,均应到房产交易所申请登记,经批准组织成交,办理买卖和租赁手续。禁止私自成交或利用房产投机牟利等非法活动。取缔行纪、二房东等行为。
  2.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或租赁房屋时,必须持房屋所在地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和单位主管上级的证明,由房产交易所提供房源、组织成交
  3.产权人因正当需要申请出卖房产登记时,应出示身份证明、产权证件和土地使用证。
  产权人可出具公证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在未成交前允许产权人撤销卖房登记。
  4.出卖享受国家或单位补贴购买和建造的房产时,亦应申请登记,由房产交易所联系补贴单位或房管部门收购。
  5.出卖共有房产时,共有人应共同申请登记。出卖共有房产的一部,共有人应签同意证明,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可优先购买。
  6.出卖出租房产,承租人可优先购买。承租人弃权,租赁双方应商妥解决腾房问题后,再行交易。
  7.出卖具备房屋开发营业能力的房产,开发单位应事先登记出卖房产座落、面积、价格、成交时双方办理交易手续。
  8.交换不同数量和质量的房产,亦办理申请登记。经批准交换找价差额部分按交易办理。
  9.单位出售房产和经批准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收购的房产,按买卖手续办理。
  10.单位房产除按规定调拨转移外,其它均按交易手续办理。
  11.个人购买房产时,城镇市民应按居民证或户口、非市民户凭乡政府以上机关证明、进城经商的凭乡政府以上机关和市有关主管部门证明,进行登记。
  12.买卖双方依房产交易所设计的买卖合同,建立合同经房产交易所监证后,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发给产权所有证。
  13.买卖双方必须服从房产市场管理,严禁匿价或附加其它条件。违者没收匿价部分并酌情罚款,偷税部分按税契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
  14.本细则公布前自行成交的,限两月内履行补办手续,逾期按违章处理。
  15.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因特殊需要租赁私房时,必须经县以上政府批准方可登记租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