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关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车船征免税问题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管理单位的自用车船,免税;兼营业运输、出租和属营业单位拥有车船,应按规定征税。
8、关于残疾人专用的车辆免税问题 为便于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给予免税照顾。
9、关于企业的消防、救护、垃圾车船免税问题企业拥有的消防、救护、垃圾车船,给予免税。
10、关于企业和主管部门所属医疗单位、学校的车船征免税问题企业和主管部门所属的医院、卫生所、疗养院、学校等单位的车船,自用的免税,营业、出租和与企业使用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
11、关于企业的起重车船征免税问题企业的起重车船,是作为辅助生产(营业)使用,向公安、航政部门领有行驶证、照,行驶公共道路、河流的,应按照同类型的车船征税;只在本单位内行驶,公安、航政部癯不发给行驶证、照,不行驶公共道路,河流的免税。
12、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的车船征免税问题
(1)铁道部所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车船,自用的免税,用于营业运输、出租、承包给单位、个人和借给生产、经营、营业运输单位使用的,应按规定征税。
(2)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和铁道部直属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等的车船,按国务院国发[1986]40号文规定,到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税。
(3)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的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的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车船,应按规定征税。
13、关于国营华侨农(林)场、及其办的工厂等单位车船征免税问题。国营华侨农(林)场、及其办的工厂等单位的车船,按财政部[86]财税字第024号文规定,至一九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税。
14、关于车船吨位尾数的计税问题车船吨位尾数,按实际数量,以规定税额计算征税。
15、关于人、货两用汽车的计税标准问题人、货两用的汽车,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划分征税。以载货为主的,按载货汽车税额计征;以载人为主的,按乘人汽车税额计征。如无法分别其主要使用性质时,应从高税额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