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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1987年1月2日)

  1、关于拥有与使用车船不同属一个单位和个人的纳税问题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并且例合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对拥有车船与使用车船不同属一个单位和个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出租、转借、承包等),应由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和缴税。
  2、关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车船征免税问题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以及社会兴办的学校,图书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单位,团体自用的车船免税,如用于营业,出租、承包给单位和个人,以及转借给企业使用的车船,就应按规定征税。如营业、出租、承包、转借使用的车船属临时性质的,可按月计算征税,满十天的按一个月计算征税,不满十天的免征税。
  3、关于实行差额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车船征免税问题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本身有收入,但收入不足经费支出,财政部门实行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车船免税;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管理单位,其自用的车船,从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九年底止,给予免税三年照顾,但用于营业、出租等非自用车船,以及实行自收自支企业代管理单位的车船,均应按规定征税。自收自支的事业管理单位与企业化管理单的划分,按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规定,同财政共同研究确定。
  4、关于行政、事业与企业合并的单位,车船征免税问题行政、事业与企业合并的单位的车船应按车船的拥有和使用划分征免税:属行政、事业单位拥有和使用的车船,自用的免税;用于营业、出租等非自用的,应按规定征税;属于企业拥有和使用的,以及所有权和使用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
  5、关于军队系统的车船征名税问题军队系统的车船,属于军内自用的,给予免税,属于营业,出租使用的,应按规定征税。
  6、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劳改、管教单位的车船征免税问题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劳改、管教单位的车船,行政单位自用的,免税;兼营业,生产运输、出租和属营业、生产单位的车船,应按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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