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勘察测绘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武城管字[1985]13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市城市勘察测绘工作的管理,确保城市建设质量和勘测资料的完整性、系统性,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城市勘察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城市勘察测绘业务的归口管理。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为本市勘察测绘归口管理部门(下称“市勘测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协调本市城市勘察测绘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下列勘察测绘工作的单位,均按本细则管理:
一、城市水文地质勘察,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水文地质基础资料和有关图件。城市地下水资源开发、管理、利用和综合治理;地下水储能、回灌、地下水动态长期监测等。
二、城市工程地质勘察,为城市规划,建设提供工程地质基础资料和有关图件。
三、城市环境地质勘察,查明由于生产活动在城市造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生态不平衡等地质现象,提出控制、解决措施。
四、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
五、城市1:500、1:1000、1:2000、1:5000等各种比例尺地形图的测绘及侈测。
六、城市规划定线、拔地、市政工程、房产地籍、地下工程等各项城市工程测量。
七、编制出版城市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系列图集;编绘出版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等。
第四条 市勘测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市属各区、县、局、大单位领借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存有和掌握的各种测绘资料、测绘档案的有关事宜。办理领借手续,进行保密社查。
第五条 本市实行统一的坐标系和高程系。以及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城市统一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数据,由市勘测管理部门转介有关城市勘测单位,按《城市测绘成果资料管理办法》办理抄录。
第六条 各勘察测绘单位,必须持有按规定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经市勘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武汉市城市勘察测绘许可证》后,方能在本市承担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勘测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