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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学技术款管理暂行规定

  省属自然科学研究单位的资金确有特殊困难,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科委审核,省财政厅应酌情给予补助。
  省属自然科学研究单位的科研事业费的年度计划,由各主管部门报省科委审核后下达,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省科委应向省财政厅报送科研事业费的年度预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省属自然科学研究单位的科研事业费,按下列原则管理。
  (一)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省拨给的科研事业费在“七五”期间可逐年减少,直至完全或基本停拨。在实现经济自立的过渡期间,当年核减的事业费,百分之五十返回原单位,作为科研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但不得用于奖励、福利、工资或挪作他用。
  (二)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以及从事情报、测试、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的科研单位,其科研事业费仍由省拨给,实行包干。他们在完成国家和省规
  定的任务外还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纯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包干事业费百分之十五的,应全部留给本单位。超过部分,一半留给本单位,一半用以冲抵下一年度的单位事业费拨款。单位留用部分,可分别用作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但其中发展基金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三)从事农业科学研究的单位,其科研事业费仍由省拨给,实行包干。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任务外还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纯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包干事业费百分之三十的,可全部留给本单位。超过部分,其使用办法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农业科学研究单位逐步实行经济自立,在其实现经济自立的过渡期间,当年核减的事业费百分之百应返回原单位。
  (四)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科研单位,其经费来源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其中,经国务院或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承担面向全国、全省的科技情报、计量、标准、产品检测等技术基础工作部分,仍须拨给科研事业费,其人数分别以国家科委、国家编委和省科委、省编委的批件为准。
  (五)基础研究项目所需经费,可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申请资助。
  (六)逐步实现经济自立的科研单位核减下来的事业费,扣除离、退休人员所需经费后,从下一年开始,其中三分之二留给科研单位的主管部门用于发展科研事业(这部分费用,由科研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经省科委核准并进行管理);另外的三分之一由省科委统一安排,可用以武装重点科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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