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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学技术款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科学技术款管理暂行规定 
(辽政发[1986]90号)

  第一条 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技经费,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保证全省科学技术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一九八六年开始,按照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经委安排省财政支出的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下同),
  由省财政厅安排科研事业费的拨款额度。其中,科技三项费用的增长速度,应在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百分比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
  第三条 列入省科技发展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费,按下列原则管理:
  (一)省重大科技项目,由主持项目的管理部门逐步实行招标,并应保证所有投标单位的同等权利及项目指标达到省计划要求。
  (二)省重大科技项目实行合同制。用于这些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或其它财政拨款,应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和无偿使用。凡经济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应在合同中规定全部或部分偿还投资。承担单位是企业的,应在缴纳所得税前,用该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是科研单位的,用该项目实现的收入归还。没有偿还能力的,可在合同中规定免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丧失偿还能力的,经省科委会同主持项目的管理部门和银行审核批准,并报省计经委、省财政厅备案,可予以减免。
  (三)省重大科技项目有偿使用的经费,由主持项目的管理部门委托银行监督使用,并负责按照合同的规定回收应该偿还的资金,交省科委作为省科技发展基金,财政部门不要冲抵按计划应拨的经费。
  第四条 省属自然科学研究单位的科研事业费,以一九八五年度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发的拨款),加上因工资改革按规定由财政负担的经费为基数,连同增长的额度,自一九八七年度起,由省财政厅全部拨交省科委统一管理。
  省属独立自然科学研究单位的新建、撤销、调整或合并,以及现有科研单位编制的增加或减少,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省科委会同省编委、省财政厅审批后,由省财政厅增拨或核减科研事业费。
  科研事业费拨交省科委统一管理后,科研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其主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与管理。过去拨给科研单位经费的其它渠道不应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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