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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京政发[1985]155号 1985年11月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结合我市农村地区教育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对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六日

  一、国务院《通知》规定,乡人民政府对农业、乡镇企业都要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具体办法如下:
  1、征收对象:凡农村乡(镇)属从事农、工、商各业生产经营有收入的单位、专业户或个人,都要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贫困地区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征。
  2、计征办法:乡镇企业按实现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计征,在税前列支。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规定中关于“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可按利润的百分之十在税前列支”的费用中,划出百分之三十至五十作为教育事业费附加。乡人民政府按本地区每年经济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对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单位、专业户或个人提出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率或定额,经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乡镇企业教育事业费附加由县(区)财政、税务部门共同提出具体征收办法,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单位、专业户或个人的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征收办法。财政、税务、银行、教育等部门都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收工作。
  二、关于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的使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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