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印发关于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格审查的通知
(1986年10月13日)
各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全省各市(县)先后成立了一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和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近年来,这些开发公司在各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指导下,对一定区域内的土地、房屋进行了开发,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政企不分,性质不清,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各家分治,不按城市规划,见缝插针搞开发的问题。
为了对开发公司进行行业管理,做到有计划的开发新区和改造旧区,根据国发[1984]123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计设[84]2233号关于《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暂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河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格审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河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格审查办法。
河南省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格审查办法
一、为了推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事业的发展,使之适应城市经济体制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发[1984]123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计设]84]2233号文件《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暂行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和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是一个经济实体,应以建设城市、服务于人民生产和生活为宗旨,有明确的管理章程,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承担国家规定经济责任的企业单位,党政机关的在职干部不准出任或兼任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
三、无论是已开业的和新组建的开发公司,都必须进行资格审查,经市(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局)确认合格者,由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批准,颁发级别证书。新开业的开发公司持级别证书和应提交的其它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没有级别证书的开发公司,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