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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同州人大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同州人大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1986年11月28日凉山州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了加强同州人大代表的联系,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明确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州人大代表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宣传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二)密切联系选民,及时了解并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三)对“一府两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意见和资料,起到人大常委会联系选民的桥梁作用。
  (五)经常征求选民的意见,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
  二、建立代表联络组和代表小组,认真开展活动。
  由各县选出的州人大代表以县建立代表联络组;由军队选出的州人大代表由军队建立代表联络组。各个代表联络组根据代表的人数多少,本着就地就近、条块结合便于活动的原则,分编若干个代表小组。代表人数少的县也可以不建立代表联络组,只建一个代表小组。在省、州属单位的州人大代表,可单独编组,但应与选举单位保持联系,接受选民监督。
  每个代表联络组推选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每个代表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各一人。
  在一般情况下,代表小组每季度活动一次,代表联络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小组组长会议。每个代表一般每一个月应主动与代表组长联系一次。州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召开一次代表联络组或者代表小组组长会议。
  代表小组的主要职责和活动的主要内容是:
  (一)组织代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提高代表的法律和政策水平。
  (二)听取代表和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州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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