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建委关于整顿房地产综合开发工作的通知
(1987年4月22日)
各地、市、县城乡建委(局)、房产局:
近年来,我区许多城镇相继成立了房地综合开发公司,对城镇房地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在解决建设中各自为政、分散重复建设,浪费资财;征地拆迁,层层扯皮;建设不配套投资效益差等问题上起了较大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对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都作出了贡献,促进了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快了建设步伐,提高了城镇建设的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效益。同时,兴建商品房也有了良好开端,据五个区辖市的统计,86年商品房投资达5400多万元,施工面积35万多平米,竣工面积18万多平米。近几年共出售商品房45万多平米,为城市人民生产生活提供了方便。
但是,由于综合开发工作牵涉面较广,又是在改革中摸索前进的新路子,经验不足,因而出现了一些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1)管理较乱。有的未经批准,自立门户,违反规定,损公肥私;有的假冒开发公司之名,行变相倒卖土地之实,或不搞房地开发,专搞经商活动。
(2)随意改变规划建设,打乱城镇布局。
(3)少数公司过于偏重经济收入而忽视质量,因而不能保证社会与环境效益,甚至乱抬房价,出售房屋,引起社会非议,影响了综合开发的声誉,有碍于城镇建设的正常进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在城镇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加强对我区城镇综合开发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国家、企业在权、责、利方面的关系,整顿好综合开发企业,进一步搞活房地综合开发事业,全面提高城镇建设“三个效益”,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决定对我区房地综合开发工作进行整顿。
整顿的目的。在于通过整顿,加强领导,理顺关系,减少矛盾,提高效益,加快建设步伐;通过整顿,加强对房地综合开发市场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调整好国家、企业、用户在房地产综合开发中有关权、责、利的相互关系,促进开发事业的发展;通过整顿,不断提高开发公司的素质与管理水平。这次整顿工作的重点:一是清理登记,进行资质审查;二是审核有关价格,使房屋销售价格尽量合理一些,实际一些;三是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整顿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根据一九八四年国务院123号文件精神和一九八五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以自治区计委、建委名义下发的桂建房字[85]13号文件规定精神,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经政府授权的房产管理部门是各地房地综合开发归口管理部门。因此,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首先对县城以上房地开发公司进行清理。登记和资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