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建筑物。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建筑物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当地人防管理部门(街道、区、萧山县)提出申请报告(详细说明事由,并附工程平面图),经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施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若工事遭受损坏,建设单位要赔偿损失。
三、未经公安、人防部门批准,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四、人防工程的改造利用,要注意保护工程的防护能力。不得随意在工程的顶部开天窗、钻气孔。
五、不准擅自占用、改造、损坏、破坏、封填和拆除人防工程。
六、通向人防工程出入口的各种地面道路(包括车道、便道、梯步等)不准占用、堵塞和毁坏。
七、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的各种防护设施(包括战时的“三防”设施和平时的防水设施以及其中的安全设施等),不准随意拆除、移动和损坏。
第六条 已建各种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拆除。因基建或市政建设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应经批准,并按拆除影响面积予以补建或赔偿。
一、凡拆除防护等级五级以上的人防工程和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简易人防工程,拆除单位须事先向当地街道和区(萧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区(萧山县)人防办报市人防办批准。
二、拆除不足五十平方米(不包括市区连通地道)的简易人防工程,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由当地区(萧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拆除单位必须及时补建。补建的工事要求达到五级工事标准,面积不少于拆除的面积。因工事改造而增加的面积,由拆除单位负责。
四、因受场地限制确实无法补建的,经人防部门同意后,拆除单位应将补建人防工程的经费、材料上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另行安排建造。其经费:等级工事每平方米五百元,简易工事每平方米二百元,材料按实计算,要先缴后拆。
五、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和破坏人防工事的单位,除按上条标准赔偿外,另加20%罚款。
六、赔款以及罚款的经费列支:凡为基建拆除的应在基建中列支,凡为市政建设拆除的应在城建费中列支。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和破坏人防工程的罚款,企业单位应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开支;行政、事业费应在预算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开支。
第七条 已建的各种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改造,防止降低工事抗力。为了满足战时和平时使用的要求,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完善、增建口部设施时,按照管理范围,由各级人防部门审批,所在单位和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人防工程改造时,涉及地面建筑、市政管道、绿化等,还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人防工程改造所需经费、材料,属于战时防空设施,由人防部门解决;属于平时使用设施,由使用单位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