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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
(1985年9月1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人民防空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行防空袭斗争的重要战备设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人民防空工程在平时保持良好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3)198号《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各种机动干、支线,平战结合工事以及防空地下室、人员掩蔽和其它各种专用工事等,均纳入人防统一管理范围。平时必须加强工事维护管理,做好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一旦战争需要即可投入使用。
  第二条 人防工程平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各类专用工事和平战结合工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市区内的公用连通地道,由各街道负责维护管理;南北两山公用坑道,由市人防办公室工程施工管理处负责维护管理。工事的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由市、区(萧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督促。
  第三条 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包括担负公用工程维护管理的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向市、区(萧山县)人防办、公室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二、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做好维护管理记录。
  三、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的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工程的机密图纸、资料、文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组织参观人防工程,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口部尚未处理和停缓建的工程,必须在工程口部设置管理门或混凝土盖板。
  五、建立健全必要的工程检查、报告等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 凡已竣工的人防工程,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列入固定资产。人防工事平时要加以利用,使其为生产、生活、旅游服务,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五条 人防工程必须切实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弃土、便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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