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核位拆迁红线管理的通知
(武规综字[1985]112号)
局属各单位、各区城市规划管理办公室: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武政(81)119号文件规定,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按规定应留出一定的间距,但在执行中,发现有的单位楼房建成后,将原有应拆迁的建筑物,不但没有拆迁,反而加固改造,这既不符合规划要求,而且带来许多矛盾。为了保证规划的实施,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在红线班登记核定建筑红线位置时,应对四周规定需要拆迁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严格按武政(81)119号文件规定办理,在按规定留出间距后,方能实地核位。
二、因施工确实需要,暂时留做工棚使用的,为方便建设单位,可由我局管理人员现场查看后,由建设单位写出暂缓拆除报告,按留用的建筑物面积每平方米按150元的二至五倍交纳抵押金后,方能实地核位和办理建设许可证,待工程完工后,申报我局检查,如按规定实施者,将抵押金退还,否则,抵押金不仅不退,并按规定作违章建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