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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税四[1987]126号 1987年5月14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为了促进我省集贸市场的发展,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暂缓征收房产税。但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租给单位和个人的经营用房,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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