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委下达国家计划内的用材指标,只保区内重点行业,如火柴、铅笔、造纸、煤炭等必不可少的用材。同时要鼓励木材节约代用,逐年减少计划内的指标。
加强森林采伐区的管理。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村的护林员、要抓好“源头”木材的验证检尺,然后凭采伐证换发给林农销售证。木材收购站在收购木材时,要验明销售证才收购。不准伪造、涂改、买卖采伐、销售、运输证。对无证采伐、收购、销售、运输无证木材者,按乱砍滥挖或非法经营论处。
运输木材、木制半成品、木柴木炭出县的,由县林业局按计划审核批准,发给运输证;运出区外的,由区林业厅核发运输证。铁路、公路、航运部门不得承运无证木材。
整顿木材检查站。要认真选配和充实检查人员,建立和健全检查制度,正确行使检查职责。对监守自盗者,要从严惩处。林业管理部门要秉公办事,认真执行政策,接受群众监督,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压级压价,不得无故刁难林农和消费者,不得以权谋私,不得贪污舞弊,违者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要建立和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力量薄弱的要予以充实,尚未建立的,要尽早建立。
三、适当减少中间环节收费,保护林农利益,理顺各方面关系,保持木材价格的相对稳定。对木材收费项目作适当调整。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凡林业部门收购、销售的木材,不征收工商行政市场管理费。计划内销售的木料,免征县乡开发基金。
为稳定木材市场,兼顾林农、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各方面的利益,木材收购实行国家指导价,由区物价局和林业厅根据市场信息定期制订木材收购指导价。为保护林农利益,防止经营单位压级压价,要规定木材收购最低保护价。对区内重点行业(火柴、造纸、铅笔、煤炭等)用材,由区计委计划分配,销售价格由区物价局和林业厅审定。计划外木材销售价格随行就市。经营单位在物价部门规定的毛利率内的所得利润,为企业应得收入,超过部分返还给产材县财政百分之五十。具体购销价格由区物价局和林业厅另行下达。
四、发动群众开发荒山,封山育林。承包给群众的责任山,应在村委会的统一规划下,统一组织育苗,统一时间造林,统一领取和发放育林费,统一时间封山,无故不服从统一规划的,收回承包责任山,另行发包。
五、及时查处哄抢盗伐国家、集体林木的案件,严厉打击破坏森林的犯罪分子。各级政府要统一部署,组织林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协同配合,抽调力量,对本地区乱砍滥伐、哄抢盗伐、违法经营、偷税漏税等积案,逐件进行清理。要抓紧大案要案的查处,对其首犯、主犯者,建议各级政法部门公开审判,从重从快处理,对支持、纵容和参与哄抢盗伐的党员、干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决不宽待。
国营林场和合作林场,要主动搞好场群关系,依靠当地政府和群众,搞好护林承包。组织林区广大基层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护林公约,实行以法治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