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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木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的紧急通知
(1987年6月3日)


  木材市场开放、搞活以后,对调动林农植树造林的积极性、绿化祖国、保护生态平衡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放开后,各方面管理工作跟不上,一些地方出现了乱砍滥伐、哄抢偷盗国家、集体林木,个别地方问题相当严重,连水源林和保护区的珍贵资源也不断地遭到破坏,挫伤了林农生产的积极性。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农正当的经济利益已成了当务之急,必须在木材生产、流通领域里强化管理,才能有效制止乱砍盗伐森林。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木材实行一家(林业部门)收购、多家销售的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只准许各级林业部门的国营木材公司及其森工站、贮木场、水运局(以下统称林业部门国营木材经营单位)向林场、林农验证收购木材,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均不得直接向林场、林农收购木材。经林业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批准经营木材销售业务的单位,所需木材由林业部门国营木材经营单位统一批发供应。
  除林业部门国营木材经营单位外,其它经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从发文之日起,一律要重新登记,经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林业部门共同审核和整顿,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销售木材的营业执照。今后不许个体经营木材。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者的库存木材要进行登记,限期销完,也可由当地木材公司收购或代销。
  由林业部门国营木材经营单位统一收购木材后,森工企业要端正经营思想,搞好服务。通过明码实价、挂牌收购、预约订购、代购代销等多种形式以及合理摆布收购点等措施,方便林农、方便用户。
  二、加强林政管理,严格控制木材砍伐量。按照>的规定,实行凭证采伐、凭证销售、凭证运输。林业部门要按照区计委下达的年度采伐限额,根据“采伐量不得大于生长量”的原则和森林资源情况,逐级落实采伐数量,及时把采伐证发给国营、合作林场和林农,实行凭证采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采伐限额。为防止采伐证的转让和买卖,采用采伐薄形式,一次发放,多年使用。一年一次由自治区计委给县下达森林采伐限额后,再由县林业部门会同乡(镇)政府核定,落实到生产单位或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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