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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登记注册的暂行办法

  条件具备的,可不办理筹备登记,凭市政府批文及有关文件,直接申请注册登记。
  第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完结申领换发《营业执照》,需向市工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股东会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名单;
  (三)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名单;
  (四)股东名册;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资证明及代理发行股票的银行出具的实收股金证明;
  (六)由董事长签署的《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申请登记表》;
  (七)经营国家有特别规定的行业和项目,要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与实收资本相一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减少。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需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10天内,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开业登记,按国务院批准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一交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交纳。变更登记费、年检费每次30元。
  第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由市工商局依法统一发布公告,公告费用每户40元,注册登记时一并交纳。
  第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由“深圳市+字号+行业+股份有限公司”组成(如深圳市光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经市工商局核准,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名称变更须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必须使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商业企业经营范围的暂行规定》的统一标准术语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报市政府批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变更,需由原批准机关批准后10天内,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有股东会议决议,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向市工商局备案。
  第十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更换,必须凭股东会议决议,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总经理、副总经理更换,必须持董事会解聘书和聘请书,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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