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登记注册的暂行办法
(1987年3月3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特区内试行股份制的国营企业。
试行股份制的集体企业、新成立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吸收外资股份占股份总额百分之二十四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资股份占股份总额百分之二十五(含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个体工商业户,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按本办法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须有5名股东。
第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发给国家制发的《营业执照》,即脱离原来的行政隶属系统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对外所负的责任以公司实有资产为限。
第五条 国营、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制,以及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审定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下设厂、场、门店、均须经市政府授权部门审批。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后10天内,持下列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筹备登记,申请《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登记证》(以下简称《筹备登记证》):
(一)市政府的批准文件;
(二)由市政府授权机构审查批准的《公司章程草案》;
(三)由市政府授权机构审查批准的《招股说明书》;
(四)由筹备单位填报的《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登记申请表》,并须由筹备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七条 市工商局核发的《筹备登记证》,为公司进行筹备活动的合法凭证。筹备委员会可凭此证申请刻制筹备委员会印章、开立帐户、开展各项筹备活动。但不得以筹备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筹备登记证》有效期为半年。筹备完结即换发正式《营业执照》,缴销《筹备登记证》和筹备印章。筹备新建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超过半年不成功者,应书面报告原批准机关,加具意见后10天内向工商局缴销申请撤销或延长《筹备登记》,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