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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行署、各县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省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即国发[1984]174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根据《通知》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农村办学经费。在今后一年时期内,各级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按在校生平均的公用经费逐年增长。除了国家拨款以外,地方机动财力中应有适当比例用于教育,乡(镇)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育。
  农村初中和小学由乡(镇)、村举办和管理。县(市、区)财政安排的农村初中和小学教育经费,以1985年正常经费数字为基数包干到乡(镇),不能减少,不得截留。教育经费包干到乡(镇)以后,市、地、县财政增加的教育经费,近期应主要用于加强师范教育和补助贫困地区。除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包干基数和乡(镇)财政收入用于教育的资金外,乡(镇)人民政府还要对农业、乡(镇)村两级企业征收教育费附加。征收的数额,要根据本乡(镇)经济状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按照教育事业费包干缺额和教育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学校公用经费)来确定。征收的办法和比率,首先对乡(镇)村两级企业征收(含工商企业联合体、个体户),在中央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利润总额的3%计征,在税前列支,有条件的地方,征收比率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5%;不足部分再对农业征收(含林、牧、副、渔),可按农户收入计征,征收比率,控制在人均纯收入的2%以内,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如乡(镇)村企业征收部分已达到需要数额,农业可以免征。上述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都要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暂定,小学每生每年15元,初中每生每年25元。经济贫困的地方可以低于上述定额,经济富裕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
  农村各类职业技术中学的办学经费,仍按省委鲁发[1984]3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除国家拨给的部分外,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每年将指标分配下达给乡(镇)列入上述乡(镇)征收教育费附加范围之内,征收后上交县(市、区),由县(市、区)分配使用,此项经费只准用于农村各类职业技术中学,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种社会力量自愿捐资助学,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凡独资举办的学校,可根据捐资单位和个人的意愿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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