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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勘察设计、业余设计、技术咨询等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八)勘察、设计费由有关银行统一拨付,拨付时,银行有权按规定验证其勘察、设计证书和批准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文件,核审是否符合收费条件和标准。对不具备勘察、设计资格或不符合收费条件和标准的,银行应拒付勘察、设计费。
  第二、加强收入和分配的财务管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计设(1986)2562号)和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事(1985)65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财税一(1986)82号),并结合我市勘察、设计等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财政已不拨给事业经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勘察、设计等单位,凡有条件的,在不提高现行的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试行对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和运输车辆等固定资产提取折旧费的办法。提取费用办法、折旧率以及管理和监督等事项,可参照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国发(1985)6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提取的费用由单位掌握,与本单位的事业发展基金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对设备、仪器等更新与改造。这部分费用要在财务上单立科目,专款专用。
  (一)按照国家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对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单位的盈余分成比例作如下调整:盈余的25%上交国家和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其中15%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0%上交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计设(1983)1022号文件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管理部门本身的开支。在动用所属事业单位上交10%的资金时,必须编制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对这笔费用要专款专用,每年二月底前要将上年的上交数额、余额及使用情况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其余的75%留给单位,分配比例是,50%为事业发展基金、20%为职工福利基金、25%为职工奖励基金、5%为后备基金。后备基金由院长掌握,本着按年度先提后用的原则,主要作为单位收入下降后补助正常开支的备用金,也可补助事业发展的不足。一九八六年已按原分配比例作了决算的,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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