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技术咨询。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任务负有重大的技术、经济和法律责任。为了确保设计质量和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设计单位搞技术咨询,必须与设计严格分开。不能以咨询的名义搞设计,也不能用本单位的证书、图签代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交设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严加处理,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设计单位搞技术咨询,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市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科技咨询服务收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86)91号)执行。
六、各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核定先进的生产能力考核指标,必须围绕提高质量、技术水平和效益来进行,按平均先进水平,加上一定的积极因素,制定生产定额,下达生产能力指标。
七、收费标准。勘察、设计收费一律执行全国统一颁发的《工程勘察取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各单位不准制定自己的收费标准。
(一)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颁发收费标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提高和修改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收取勘察、设计费。
(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采用以定额收费为主要内容的收费办法。
如对少数不能按定额收费的项目,确应实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中按投资额百分比收费办法的,其计算基数为本单位承担任务范围内单项工程费用,而不得以建设项目的总费用作为计算基数。
(三)工程设计收费是按设计全过程的工作量制定的,包括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施工图设计、按合同规定的合理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参加试车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费用。在设计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设计内容和深度进行,不能减免设计内容,更不能为了多收费,把一些设计内容分出来另行立项重复设计。
(四)对标准设计、复用设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费标准收费,不能把重新描晒甚至于只改换图标的设计,按新项目收费。
(五)勘察、设计单位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回扣”,也不能向建设单位授“回扣”,更不能索取现金进行私分。违反规定的,除没收其全部收入,处以一至五倍的罚款外,并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
(六)勘察、设计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建设单位收取勘察、设计费;建设单位逾期不交的,应按合同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七)市建委和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收费的管理和监督,配合财务、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和报表,认真审查勘察、设计单位的收、支和经费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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