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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勘察设计、业余设计、技术咨询等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勘察设计、业余设计、
技术咨询等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7年6月1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建委《关于加强勘察设计、业余设计、技术咨询等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勘察设计、业余设计、

技术咨询等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国发(1985)114号)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财文(1985)559号),并参考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为正确推动勘察、设计单位向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过渡,合理组织经济收入,有效地使用资金,现对勘察设计、业余设计、技术咨询等财务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加强收费管理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收费,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计设(1985)190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计设(1983)1022号)精神办理。
  二、企业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的收入,要严格按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纳入企业的总收入,并按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纳税和上交,不得私设小钱柜。
  三、国营、集体设计单位和经批准可以承担设计工作的个人,如果需要聘请其他设计单位的技术人员参加本单位承担的业余工程技术劳动,必须征得被聘人单位领导同意并取得文字证明。
  四、为了调动勘察、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和潜力,增强勘察、设计单位的活力,做出更多质量优、技术水平高、效益好的勘察设计,设计单位在确保完成上级核定的生产能力指标和重点项目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组织本单位的职工利用业余时间搞些业余设计(不包括勘察的外业部分),但不得占用工作时间。为了更好地区分和考核正常设计和业余设计的工作量,主管部门要根据设计部门的生产能力编制正常设计工作量,报送市建委审查批准,作为考核依据。批准后,抄送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市分行备案。业余设计不得承担指令性的重点项目、大中型工业和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必须坚持以小型工程为度。单项工程建筑面积控制在五千平方米以下,不能用面积表示的建设项目工程,以投资为准,控制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下。业余设计每周控制在六小时以内。业余设计的程序、合同、收费标准和计划与技术管理等,均应与正常设计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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