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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区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

  一、街道、居民区的敬老院,主要接受在市区有常住户,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定期救济户。入院需经本人申请,居委会同意,街道批准;出院需由本人申请,经院批准,报街道备案。不得强迫入院或出院。
  二、区敬老院除接受“三无”对象外,可吸收有经济收入的老人自费入院。自费入院,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寄养老人原单位(亲属)与院签订寄养协议。
  三、老人入院前应进行体格检查,一般不接收精神病患者、未经治愈的传染病人和病危老人入院。
  第七条 财产处理
  入院老人的私有财产,生前归老人所有。老人去世后,其遗产应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归负责供养的集体所有部分,用于发展社会保障福利事业,不得移作他用。
  第八条 敬老院的组织领导
  一、区敬老院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管理。
  二、街道、居民区举办的敬老院,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由街道分管领导负责,民政助理员担任具体工作。其职责:督促检查敬老院的工作,选配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制定敬老院的建设规划。
  三、建立由院长负责、工作人员和老人参加的院民主管理委员会或小组。其主要职责:制定规章制度,检查执行制度情况,反映老人的要求,解决老人的困难,合力搞好院内的各项工作,不定期检查账目,定期
  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报告。
  四、敬老院设院长或负责人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人选由上级主管部门选派。院工作人员要选择热爱敬老院工作,热心为老人服务,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思想作风正派的同志担任。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对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扬或奖励;失职的,要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或处分;不称职的,应予调离。
  第九条 财务管理
  一、院内的票证、钱物,要有专人管理,建立账目,民主理财,堵塞漏洞。账目做到日清月结,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由院管委会或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每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挪用或占有敬老院的款物。对贪污、挪用者,要依法处罚。
  第十条 敬老院要坚持“以养为主”,妥善安排好老人各方面的生活。
  一、根据老人的特点,安排好膳食,保证老人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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