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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区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

杭州市城区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
(1987年7月9日 杭政办[1987]38号)


  为办好城区各级敬老院,使孤寡老人安度晚年,根据宪法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举办敬老院的目的
  进一步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使孤寡老人的晚年生活得到更好的照顾,完善城区救济工作,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条 办院原则
  一、依靠集体,勤俭办院,民主理财,敬老养老。
  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把安排好老人生活放在首位。
  三、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三条 办院形式办院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区、街道、居民区可单独举办,也可与企事业单位联办。
  第四条 办院经费
  一、建院资金来源:(一)自筹一部分;(二)辖区内单位、群众在自愿原则下资助一部分;(三)国家予以必要的扶助,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主要由各区负责解决,基建部分市适当补助一部分。
  二、老人日常生活所需费用(医疗费、伙食费、零用金等),除自费寄养的外,按国家规定的定期补助标准,从民政事业费中列支。街道、居民区可另行予以补贴。
  三、区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工资及日常经费除从自身的收入开支外,可由区财政核拨一定的差额补助,在民政事业费列支。街道、居民区敬老院服务员的工资及敬老院的日常经费,由街道、居民区自行解决。
  四、老人自费入院,应收取寄养费。寄养费的具体标准本着国家不补贴的原则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五条 工作人员配备
  服务员与收养老人的比例一般定为1∶3至1∶4。对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的,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服务员,确保老人生活得到可靠保障。
  第六条 敬老院收养对象及入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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