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8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4日)废止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
(粤府办[1986]80号)
第一条 为加强营业性桌球场(室)活动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开办营业性桌球场(室)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标准的固定场地和必要的设施;
(二)地点适当,不影响市(镇)容,不妨碍交通;
(三)场内光度充足,空气流通,球桌间距不少于一点五米;
(四)有专人管理和维持秩序。
第三条 申请开办营业性桌球场(室),必须出具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资料,经所在地的市、县(含县级市辖区,下同)公安机关检查合格,报当地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根据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本办法颁布前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三十天内补办有关手续,方能继续营业。
第四条 营业性桌球场(室)由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同管理和监督;农村圩镇的营业性桌球场(室)可委托所属的区、镇文化站代管。
第五条 营业性桌球场(室)主办者及参加者,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要制定桌球场(室)的具体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严禁利用桌球赌博或变相赌博。
(二)场内不准播放反动、淫秽、庸俗歌曲。
(三)讲文明礼貌,禁止在场上喧哗、斗殴和闹事。
(四)在二十三时至凌晨六时不得营业。
第六条 营业性桌球场(室)的收费标准,由县(市)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各桌球场(室)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