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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未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违章自建;扩建的房屋;
  2.房屋产权未经确认为合法的或产权者纠纷未予处理的;
  3.落实私房政策已发还产权,而腾退问题尚未解决的;
  4.房屋有抵押,典当等他项权利尚未清理的;
  5.征用未拆的房屋,原房主已领取了全部补偿费或部分补偿的,而没有办理解除征用手续的;
  6.已被批准列为国家建设征用地段内的房屋。
  7.经市房管局或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的房屋。
  第五条 房产交易可由市交易所介绍,买卖双方洽商,也可由买卖双方自由商议,经市交易所审查批准,方能办理过户手续。严禁黑市经纪活动。
  第六条 房产交易价格:
  1.凡符合第三条规定,准许交易的房屋买卖双方应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西宁市各类房屋现值定价标准》,由市交易所会同有关部门现场丈量面积,评定房屋价格。
  2.私房买卖、允许买卖双方在评定价的基础上商议成交价。但成交价最高不得高于评定价的1.5倍。
  3.单位自管的公房,房管部门和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经营的公房及商品房,出售价格均按批准的价格标准执行。
  4.产权对换、析产、赠与房产,仍按房屋质级评定现值,作为计算税费的依据。
  第七条 房产交易的双方须按下列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1.卖方应持身份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交易所申请登记,并填写“出售房屋申请表”。
  2.买方应持身份证明,到市交易所申请登记,并填写“购买房屋申请表”。
  3.交易双方应亲自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如本人不能经手办理时,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4.房产买卖,双方必须依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市交易所审查允许成交前,必要时须公告声明。
  第八条 房产交易、过户更名,须交纳下列税费:
  1.私房买卖,由买方按成交价的6%交纳契税,同时按成交价的2.5%交纳交易管理费(买方1.5%、卖方1%)。对成交价超出评定价允许幅度的部分,须交纳5%规费(由买卖双方分摊)。
  2.赠与更名,由受赠人按房屋现值价的6%交纳契税,同时按现值价的1%交纳管理费。
  3.析产更名立户,按分得的房屋现值价,各自交纳1%的管理费,免交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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