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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
《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1986]131号 1986年8月2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西宁地区各单位:
  《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西宁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契税条例》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我市房产交易的管理,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区范围内的城镇房屋,不论单位或个人买卖房产,对换房屋产权、继承、析产,赠与房产,必须到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所(以下简称市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禁止私买私卖或利用交易进行牟利等非法活动。
  第三条 房产交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产权归属应当清楚,并持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2.凡经改建、扩建的房屋,产权所有者应向房产登记部门办妥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方能出售。
  3.继承人出售房屋,应先取得合法的继承权证书,方能出售。
  4.买卖单位自管的公房,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经西宁市房管局批准,方能办理交易手续。
  5.出售商品房屋,卖方须具备房屋开发和营业资格,所出售的房屋报市房管局备案,方能办理交易手续。
  6.单位购买城市私有房屋,须经市房管局批准。
  7.出售出租的房屋,原则上应在租期届满以后,并提前半年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8.出售共有房屋,须取得共有人同意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9.出售享受国家或单位补贴购买,建造的私有房屋,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进行房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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