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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关于本市宗教团体出租房产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关于
本市宗教团体出租房产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987年10月26日)


各有关单位:
  本市宗教团体出租的房产,从一九五八年起实行由房管部门统一包租以来,其房屋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了保护宗教团体所有房产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80)188号文关于“落实好宗教团体所有房产政策,有利于我国天主教、基督教独立自主方针的贯彻,有利于同外国宗教势力的渗透斗争,也是解决宗教团体自养和宗教职业者经济生活问题的妥善办法。因此,对这项工作要从政治上着眼,作为特殊问题来处理”的精神,根据今年八月十四日市政府办公室(87)93号文批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为切实落实好宗教团体的房产政策,对宗教团体出租房产的有关管理问题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80)188号文件精神,并征求宗教团体的意见,原由房管部门统一包租的宗教团体房产仍由房管部门统一包租管理。
  二、由房管部门包租的宗教团体房产,其所有权按照国务院国发(80)188号文件规定精神处理, 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侵占或处理。
  三、包租的宗教房产经过近三十年的变迁,房屋所有权归属和房屋的状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更,为了有利于包租房产的经营管理,对以往发生的房产变化拟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建设单位征用拆除包租房产,应按市政府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已按原规定标准作经济补偿给房管部门的,不再按现行补偿标准重新处理:原已补偿给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将补偿费如数退交房管部门;原未作经济补偿的,征用单位应按现行补偿标准支付补偿费。
  建设单位已用相应的房屋或新建成的房屋偿还房管部门的,其原房的经济补偿由房管部门按现行补偿标准与有关宗教团体结算。
  2、使用单位擅自拆除的包租房产,按规定补办手续,按现行的房屋重置完全价支付补偿费。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确有困难要求减免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因包租房产危险破旧已由房管部门进行翻建拆修后的房屋,基本保留原旧房格局的,仍按原房租金标准支付包租金。如房屋结构已完全变样的,由房管部门按现行征购补偿标准征购。
  3、征用拆除包租房产的补偿事宜,均由房管部门代为负责与拆房单位按有关拆迁办法的规定办理,然后由房管部门与宗教团体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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