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关于
本市宗教团体出租房产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987年10月26日)
各有关单位:
本市宗教团体出租的房产,从一九五八年起实行由房管部门统一包租以来,其房屋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了保护宗教团体所有房产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80)188号文关于“落实好宗教团体所有房产政策,有利于我国天主教、基督教独立自主方针的贯彻,有利于同外国宗教势力的渗透斗争,也是解决宗教团体自养和宗教职业者经济生活问题的妥善办法。因此,对这项工作要从政治上着眼,作为特殊问题来处理”的精神,根据今年八月十四日市政府办公室(87)93号文批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为切实落实好宗教团体的房产政策,对宗教团体出租房产的有关管理问题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80)188号文件精神,并征求宗教团体的意见,原由房管部门统一包租的宗教团体房产仍由房管部门统一包租管理。
二、由房管部门包租的宗教团体房产,其所有权按照国务院国发(80)188号文件规定精神处理, 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侵占或处理。
三、包租的宗教房产经过近三十年的变迁,房屋所有权归属和房屋的状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更,为了有利于包租房产的经营管理,对以往发生的房产变化拟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建设单位征用拆除包租房产,应按市政府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已按原规定标准作经济补偿给房管部门的,不再按现行补偿标准重新处理:原已补偿给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将补偿费如数退交房管部门;原未作经济补偿的,征用单位应按现行补偿标准支付补偿费。
建设单位已用相应的房屋或新建成的房屋偿还房管部门的,其原房的经济补偿由房管部门按现行补偿标准与有关宗教团体结算。
2、使用单位擅自拆除的包租房产,按规定补办手续,按现行的房屋重置完全价支付补偿费。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确有困难要求减免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因包租房产危险破旧已由房管部门进行翻建拆修后的房屋,基本保留原旧房格局的,仍按原房租金标准支付包租金。如房屋结构已完全变样的,由房管部门按现行征购补偿标准征购。
3、征用拆除包租房产的补偿事宜,均由房管部门代为负责与拆房单位按有关拆迁办法的规定办理,然后由房管部门与宗教团体统一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