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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天津市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天津市国营企业
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7年4月2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制定的《天津市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即遵照执行。
  实行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均衡企业负担,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职能和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互相协作,注意总结经验,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建立退休基金制度,妥善解决企业之间负担退休费用畸轻重的弊端,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逐步实现劳动保险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办法(试行)

  第一条 统筹范围
  我市国营企业、中央在津企业的固定职工和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经国家批准由主管部门按系统统筹的中央在津企业除外)。
  第二条 统筹项目
  (一)退休职工的退休费、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离休干部的原工资和按参加革命工作历史时期发给的生活补贴;
  (二)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
  (三)生活补贴费(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
  (四)冬季取暖补贴;
  (五)因工致残的退、离休人员护理费;
  (六)丧葬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
  (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八)生活困难补助费(市总工会、财政局津工发(1986)126号、津联企(1986)254号文规定)。
  退、离休职工医疗费、家属医疗补助费、一次性易地安家补助费和离休干部的福利性费用暂不列入统筹项目,仍由原企业支付。
  第三条 基金征集退休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征集。征集比例由市劳动局会同市财政局逐年核定。一九八七年的退休统筹基金,按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一口径)的15%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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