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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
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1987年4月29日甘肃省六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计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超过440名。(注)
  二、各省辖市、自治州和地区所辖县(市)、自治县应选的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农村按人口每10万人选代表1名,市镇按人口每2万人选代表1名。
  人口特少的县,代表名额不少于2名。
  三、驻甘肃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选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名,占代表总数的6.9%。
  四、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应占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16%左右。
  五、归国华侨和台湾籍同胞应选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进4名,由兰州市、酒泉市、平凉市和临夏自治州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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