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关于综合整治铁路沿线容貌的暂行规定
(1988年4月14日)
铁路沿线两侧的市容面貌,是天津城市建设的重要窗口。为保证铁路沿线整治与天津站建设同步完成,特作如下规定:
一、铁路沿线的综合整治,由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实行统一计划,统一部署,集中领导,分头实施。
二、铁路沿线两侧三十米规划区域内(以下简称铁路沿线)的综合整治,属于铁路部门使用的建筑物和土地,由铁路分局负责;属于其他单位及居民使用的建筑物和土地,由有关区负责。
三、在铁路沿线清整范围内,凡居民院内外及房顶杂物,必须彻底清理;单位外围乱堆乱放的物料必须清除;垃圾、渣土要清运干净,保持铁路沿线两侧的道路畅通,形成整齐清洁的环境。
四、铁路沿线的工厂企业,要与整顿厂容厂貌,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相结合,按照干净、整齐、美化的要求,把厂院内部环境整治好,并在院内空地植树绿化。
五、铁路沿线的绿化,铁路部门实际控制使用范围以内的,由铁路分局负责规划并实施;其他范围(包括单位院内)由区负责规划并实施。
六、违章占地,原则上一律清理。根据占用时间、位置和使用功能的不同,可区别对待。
(一)凡无正当理由,又完全可以不占的,坚决予以清理。
(二)凡确实需要占用的,视情况,能少占的尽量少占,需移地的要进行迁移,但必须向当地街道办理临时占地手续,由街道办事处发证并收费。
七、无论单位或居民的违章建筑,原则上都应予拆除,但切于建筑年代和使用情况不同,可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一)凡建国初期的违章建筑,除个别严重影响交通、防火通道和市容观瞻的以外,原则上暂予保留。
(二)面积在两平方米以内、属于炉挡性质的建筑,要由街道统一规划,修理整齐,暂不按违章对待。
(三)住人的违章建筑,如原住房可容纳的,违章建筑应无条件拆除;
原住房确有困难,限期由本人和所在单位帮助解决,限期内按缓拆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