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转发《天津市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
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7年8月1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补充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补充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国发(1987)38号)和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的通知》((87)财税字08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扩大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计征依据。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照各缴纳单位缴纳工商所得税后利润的7%计征。个体工商业户,按计税所得额税后部分的7%计征。对按规定征收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的部分,应从税后利润数中扣除后,再行计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二、缴纳办法。各缴纳单位均按季预缴,按年度汇缴。每季终了后二十日内填写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申报计算表,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核后,通知单位向开户银行缴款。第四季度的预缴原则上按十月、十一月份的实际数和十二月份的预计数,在十二月二十五日前进行预缴。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根据单位的决算实际数进行结算汇缴,多抵少补。
对于按月征收工商所得税的个体工商业户,按计征所得额计算全年预计税后利润在五千元以上者,或月税后所得额达到四百一十七元以上的,每月随所得税后利润计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用现金缴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由税务部门先开完税证,然后开汇总缴款书将现金交入当地开户银行。
三、登记鉴定。凡属扩征范围内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单位,必须于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日前,到所在区、县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税务部门审查鉴定后,按规定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并根据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四、鉴于今年实际情况,为了税务部门计算方便起见,今年除按季预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外,在年终汇缴所得税时,凡年税后利润满五千元(不含五千元)以上者,按全年税后月平均利润乘八个月,作为计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依据。以后年度汇缴,均按全年税后利润总额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