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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经营粮食、蔬菜等取得财政差价补贴的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经营粮食、蔬菜
等取得财政差价补贴的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税四字[1987]259号 1987年10月8日)


  企业经营粮食、蔬菜等发生差价由财政部门拨付的差价补贴,应作为企业收入,与其它收入合并。统一计算盈亏。即,包括差价补贴盈利的,应照章征税;包括差价补贴后当年仍然亏损的,可按亏损企业在1989年底以前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给予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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