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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工矿区”的条件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工矿区”的条件问题的通知
(黑税四字[1987]第198号 1987年8月11日)
“工矿区”必须是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的,即:“总人口在20,000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的;总人口在20,000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凡符合上述标准的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县团级以上工矿企业和林业局所在地,均可按“工矿区”报省批准开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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