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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各类成人高等
学校毕业证书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87年9月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高教局、二教局《关于加强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关于加强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的意见遵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李鹏同志在全国成人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87)教办字004号)精神,现对设置在天津市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原教育部)备案的市属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毕业证书发放办法及毕业生待遇等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以及高等院校举办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含夜大学、函授大学、函授站、刊授大学等),必须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底以前,持本学校的有关批准、备案文件和开设的专业及在校生名册,到天津市二教育局登记备案。逾期者,自一九八八年起不准在津招生。自一九八七年起,每年新生入学后,须将注册名单报第二教育局备查。自一九八八届起,毕业证书须经天津市第二教育局审核验印,由学校颁发,并由第二教育局负责办理工资定级和转干审核手续。
  三、自一九八八年起,凡未经天津市第二教育局验印的成人高等学校发放的毕证书(除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学院外),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承认其学历,也不准办理工资定级和转干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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